(2016)粤0803民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441号原告林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霞山区。被告钟某,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霞山区。原告林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以双方已经到霞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本案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苏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嘉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