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方惠萍与陈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惠萍,陈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983号原告:方惠萍。被告:陈伟波。原告方惠萍为与被告陈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7800元(自2015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9日,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波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原告方惠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陈伟波交付借款300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同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20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现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惠萍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陈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惠萍利息3348元(自2015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9日),并自2016年3月10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预收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2208.5元,由被告陈伟波负担2175,原告方惠萍负担33.5元,退还原告方惠萍220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茜(以下为空白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