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铎译与尹建、马坤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铎译,尹建,马坤明,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85-1号原告张铎译。被告尹建。被告马坤明。被告高敏。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三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三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