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合生玻璃有限公司与陆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合生玻璃有限公司,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97-2号原告合肥合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祥和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07092673-0。法定代表人:胡正江,总经理。被告陆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合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陆军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本案已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陆军银行存款22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二、解除对胡正江提供担保车牌号为皖A×××××现代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任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