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行审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旗升柴火铁锅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通化市东昌区旗升柴火铁锅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502行审34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法定代表人朱启贵,局长。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旗升柴火铁锅炖。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因向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旗升柴火铁锅炖征收土地年租金一事,向本院提起非诉执行审查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旗升柴火铁锅炖己自动缴讷年度土地租金,原告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张 群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