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1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王森林、王柏林、王芝林与唐碧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林,王柏林,王芝林,唐碧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1**民初402号原告王森林,男,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柏林,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芝林,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碧杰,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森林、王柏林、王芝林诉被告唐碧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碧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森林、王柏林、王芝林撤回对被告唐碧杰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林、王柏林、王芝林撤回对被告唐碧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40元,原告王森林、王柏林、王芝林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