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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刘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