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刘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