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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晓磊与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张德勋、唐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磊,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张德勋,唐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32号申请执行人唐晓磊,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0日,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伟杰,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张德勋,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勋,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德勋,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5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唐秀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1日,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晓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张德勋和唐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泰康药业位于安岳县工业园区的8套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绿禾药业的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唐晓磊在绿禾药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两套房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只有待有处置权的机关进行处置时参与分配。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执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忠富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