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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訾晓波与呼军、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晓波,呼军,杨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200-1号申请执行人訾晓波,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永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訾晓波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2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呼军、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呼军、杨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訾晓波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