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昔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袁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昔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绰号“二小”,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西省昔阳县人。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玉卿,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昔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辩护人赵玉卿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中,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9日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准许。2016年1月22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被害人李某甲相跟着李某乙和赵某甲到被告人袁某甲的家中索要所谓的“欠款”,进门后李某乙和赵某甲与袁某乙(袁某甲之父)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在一起,袁某甲见状拿起一根木棒朝赵某甲的后背打过去,并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甲头部受伤、双侧鼻骨骨折和左手掌骨折。经昔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未发表辩护意见。其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袁某甲致伤李某甲的木棒上无李某甲的血迹,缺乏相应证据;2、被害人李某甲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过程中受的伤,故被害人在此案中有过错。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某甲辩护人的答辩意见称,此辩护意见并不影响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也不影响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经审理查明:2011年冬天被告人袁某甲在被害人李某甲的煤场附近打工捡炭,其居住在李某甲的煤场,并给被害人李某甲看门。2012年6月9日上午被害人李某甲发现煤场内的电缆线被盗,查问被告人袁某甲是否清楚此事,被告人袁某甲表示不清楚,当天因为丢失电缆线之事被告人袁某甲给被害人李某甲打下了10万元的“欠条”,之后被害人李某甲多次找被告人袁某甲索要此“欠款”未果。2014年1月30日,被害人李某甲相跟着李某乙和赵某甲到被告人袁某甲的家中索要所谓的“欠款”,进门后李某乙和赵某甲与袁某乙(袁某甲之父)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在一起,袁某甲见状拿起一根木棒朝赵某甲的后背打过去,并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甲头部受伤、双侧鼻骨骨折和左手掌骨折。经昔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16年2月1日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告人袁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所打的10万元欠条作废,被告人袁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袁某甲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30日上午11时许,袁某乙报案称李某甲带着两名男子到其家找袁某甲要欠款,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袁某甲,就和其发生了争执,然后那两名男子就和其扭打在了一起,袁某甲拿着根木棒不知道从哪出来,就打那两名男子,其也没有看清楚袁某甲用木棒打谁,这时那名低个子男子说不要打了,李某甲倒在地上了。当那两名男子扶起李某甲的时候,其才发现李某甲头部的右侧流血,其就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大约十分钟左右,民警就到现场了。昔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侦查。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30日村民袁某乙向昔阳县皋落镇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其青沙岩林区的家中闹事,皋落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依法展开调查并及时处理,当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袁某甲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2014年11月3日,经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故于2014年11月4日昔阳县公安局将此案立为袁某甲故意伤害案进行侦查、2015年1月12日犯罪嫌疑人袁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3、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图片说明两张证实:2014年1月30日昔阳县皋落派出所在袁某甲家扣押一根带有树皮,长约一米三四,直径约三公分的木棒。袁某甲对其使用过的木棒进行指认,并随案移送。4、欠条复印件两张证实:因袁某甲在为李某甲看门期间将煤厂电缆线丢失,袁某甲欠李某甲10万元欠款,约定于2012年12月24号之前还5万、12月30号之前再还5万。5、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14日11时04分至11时15分在昔阳县看守所讯问室由被告人袁某甲辨认到第一组照片中编号为10号的男子是李某甲相跟的陌生男子中的高个男子赵某甲,第二组辨认照片中编号为2号的男子是李某甲相跟的陌生男子中的低个男子李某乙。6、昔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证证实:被害人李某甲于2014年1月30日入住昔阳县人民医院,2014年2月18日出院,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裂伤、左手第2掌骨骨折、左手皮肤裂伤、面部软组织伤、阑尾切除术后。损伤外部原因为被人打伤。7、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图片9张证实:2014年11月3日经该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外伤致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多处损伤,其中头部外伤致左额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左手损伤致第2掌骨远端完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8、被告人袁某甲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袁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9、证人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上午,李某甲相跟着三个男人到我家里找袁某甲要钱,后来袁某甲和一个高个男子和一个低个男子发生冲突,袁某甲拿一根棒子打高个子男子,过了一会儿李某甲躺在我家大门口,头部受伤流血,是袁某甲将李某甲的头部打伤。袁某甲向我说起过有两三次李某甲叫人打过袁某甲。第一次是在昔阳城李某甲丢失了电缆线后报案的第二天,李某甲带人打了袁某甲,后又逼着袁某甲给打下十万元的欠条,第二次是李某甲通过宋某某舅舅的儿子陈某甲,在车寺村把袁某甲骗走,因为袁某甲给李某甲打下欠条给不了钱,后在昔阳城往厚庄走的垃圾场,李某甲带人打了袁某甲,并且逼着袁某甲给宋某某打下两千元的欠条,那两千元算是当天宋某某问袁某甲要钱的工钱。2012年阴历十二月二十九我和袁某丙从皋落村买完馒头往碧霞观林场青沙岩林区走的半路,看见李某甲带着三个人找袁某甲要之前的两千元欠款,其中有个叫“宋某某”的人揪着袁某甲的胸脯,我过去才赶紧拉开。2014年1月30日中午,李某甲带人到我家要钱时被打伤,当时我在场。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时我也在场。民警向我问李某甲的受伤情况,我当时讲的属实。当时除了我和李某甲相跟的三人及出警民警还有我的二儿子袁某甲在场。我被李某甲带来的那两名男子打时,我儿子袁某甲拿着一根木棒打那两名男子,那两名男子就去打袁某甲,袁某甲提醒我报案,我就到东伙房打电话报案。具体袁某甲是怎么打伤李某甲的我没有见。10、证人袁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带着一高一低两名男子到我家找袁某甲,开车的司机没有进家,后来他们就在院子和挨个房间找袁某甲,期间我爹和来我家的那个高个子男的争吵起来。我看见袁某乙拿着二尺来长的铁楸棒,低个男子拿着一个墩布,高个男子拿着四尺长的铁楸棒,看见三个人在那里揪扯,具体怎么打来我没看见,当时我也没看见李某甲在哪,大概四五分钟后,我看见袁某甲拿着一根4尺多长1寸多粗的铁楸棒跑过去打高个子男子,打在高个子男子的后背上,李某甲在靠近街门后那里站着。我看见低个男子右耳朵流着血并且拿着一个墩布朝我跑来,他的耳朵怎么受的伤我不知道,我就赶紧往西边跑,我看见那名男司机站在西边的出口看着我,我怕被他堵住,就又往回跑,看见高个男子拿着铁楸追着袁某甲跑,双方具体怎么打我没看见。后低个男子看见那个女的躺地上了就跑过去扶她。我看见李某甲头部受伤,并流了很多血,这时袁某甲和高个男子手里都还拿着木棒在打,我父亲当时拿着一根二尺来长的木棒站在院子东边的台阶上,后来所有人就不打了,我父亲同时报了警。当时在场的有李某甲、跟李某甲相跟的一高一低两名男子,我、袁某乙和袁某甲六个人,那名司机不在场。低个子男子追我的时候,我看到那名司机站在院子西边的出口处,他站的位置被我家羊圈挡着,看不到院里打斗的情况。在场参与打斗的有袁某乙、袁某甲、高个男子和低个男子,李某甲是否打斗我没注意,我是被低个男子追了一阵,我没有参与打人。袁某乙没有打李某甲,没见他是否打高个男子和低个男子,我没有见高个男子是否打袁某乙,只是见他拿着铁楸追着袁某甲跑,其他没有见。我认识李某甲是因为李某甲丢失了电缆线,后袁某甲给李某甲打下十万元的欠条后,李某甲带人经常到我住的地方和我父亲袁某乙住的地方找袁某甲要欠款,见了好几面就认识了。袁某甲向我说起过有两次在昔阳城李某甲叫人打过袁某甲,第一次是李某甲丢失了线后带着三四个人边打袁某甲边逼着袁某甲给打下十万元的欠条,第二次是因为袁某甲给李某甲打下欠条给不了钱,后在昔阳城不知道哪个垃圾场,李某甲带人打了袁某甲,并且逼着袁某甲给李某甲打下两千元的欠条。2012年阴历二月二十九我和父亲袁某乙从皋落村买菜往林场青沙岩林区走的半路,看见李某甲带着三个人找袁某甲要之前的两千元的欠款,其中有个叫“志林”的人揪着袁某甲的胸脯杵了袁某甲两拳,并且扇了袁某甲一巴掌,袁某甲也没有还手,后来我们就拉开。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我朋友李某甲让我陪她去袁某甲家要欠款,后我、李某甲、赵某甲打了个出租车就到了袁某甲家,到了后正好看见袁某乙和袁某丙,他们刚开始说袁某甲在家,进了院后说又说不在,后袁某乙在院子里骂我们,主要是骂李某甲,我就和袁某乙理论,接着袁某乙左手抓住我胸脯,右手拿墩布就打我的右肩部,打了三下,不知道什么时候,我背部挨了一棒子打,然后一扭头,看见袁某丙和袁某甲手里每人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榆木棒棒,后接着袁某丙和袁某甲朝我的背部又打了三四下,后来我就往外跑,袁某丙和袁某甲转身又来追我,我就喊打死人了。期间我也没有注意是否打赵某甲来,最后赵某甲跑过去把李某甲叫起来,后我就打了120,赵某甲报了警。当时在场的有我、李某甲、赵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甲,打我的是袁某乙、袁某丙、袁某甲,我没有还手,只是袁某乙抓我胸脯的时候我也拽了袁某乙的衣服一下,没拽着袁某乙其他部位。当天我的右耳根、腰部受伤,李某甲头部、手部受伤其他不清楚,赵某甲手部受伤了。赵某甲和李某甲没有还手。1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上午,朋友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她一起到皋落镇车寺村找袁某甲要欠款,后我、李某甲和李某乙相跟坐一辆黑色轿车来到了袁某甲家,正好碰见袁某甲的父亲袁某乙,他说袁某甲在家,我们进家里没找见,袁某乙说袁某甲不在家了,后袁某乙就骂李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就去和袁某乙理论,袁某乙就和李某乙揪扯在一起,后袁某乙拿起一个墩布把打李某乙上身,打了几下记不清了,我就赶紧过去把李某乙和袁某乙拉开,李某甲当时站在我的右手边距我有四五米的距离。突然袁某丙和袁某甲两人手拿木棒从屋里跑出来,后袁某丙和袁某甲见我没有还手,他们就不打我了,我转过身来看见袁某丙和袁某甲举着木棒撵着李某乙往另一个方向跑了。我就往外走,看见李某甲已经躺在地上了,头上还流着血,当时我也着急,怕李某甲出事,但我又没有李某甲家里人的电话,后来想起李某甲和王某某的关系比较近,正好我又有王某某的电话,于是就给他打了个电话,让他赶紧上山来看一下。随后我就赶紧过去将李某甲扶起来,但李某甲还是没有反应,这时李某乙也从外头跑了回来,开车拉我们的那个司机也过来了,李某乙又问那户人家要了卫生纸、毛巾等帮李某甲止血。过了一会儿李某甲才醒过来。当时在场的有我、李某甲、李某乙、袁某乙、袁某丙和袁某甲。我的肩部、背部、左手部都肿了。李某甲的头部、右手部、背部、胳膊受伤了,李某乙的右耳部、背部受伤。刚开始的时候只是看见李某乙和袁某乙揪扯在一起,袁某乙拿起一个墩布把打李某乙上身,打了几下我没看见,是否打李某乙的耳朵我也没有看见,后来看见袁某丙和袁某甲拿着木棒追着李某乙在跑,没有见他们怎么打的李某乙。我并不知道李某甲向袁某甲索要的欠款是什么钱,到了之后我听李某甲和袁某乙争吵才听了个大概,好像是袁某甲给李某甲看煤场的时候,煤场的电线被人偷了,袁某甲给李某甲打了个欠条,但是一直没有给过钱,所以李某甲才会找袁某甲要钱。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皋落镇车寺村的袁某甲是我大姨的二儿子。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我从外地打工回到昔阳后就先到穆家会村去看望我二姑。在我二姑家中,我碰到也在我二姑家串门的“三姐”,三姐的大名叫李某甲。“三姐”在和我闲聊的过程中就提到了袁某甲,她说我好心给袁某甲地方住,他把我的电缆线给卖了。后来他给我打了个10万元的借条,现在根本找不见人了,我们往皋落白跑了好几次也没找见他。我对三姐说我准备回皋落的家,能帮你找找他,不知道能不能找见。后来“三姐”就叫来了一辆银灰色越野车,上车后我看见我大姑家的儿子宋某某也在车上坐着。车上除宋某某、“三姐”外还有一个光头司机、一个男青年,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我上车后,他们就载着我准备去袁某甲家找袁某甲。我们先来到袁某甲家,他们几个人在袁某甲家门前等着,我进屋找袁某甲但是没找到,后来才发现袁某甲在邻居家中下棋。之后我叫袁某甲回家。途径皋落镇皋落村时我就下车回了家。当天晚上袁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兄弟,你可是把我害苦了,他们就没拉我去上山,他们把我拉到虹桥关村把我一顿好打。逼着我写了2000元的欠条,我现在身上也没钱,你去车寺把我的车开在你家。这2000元是宋某某垫了,把车抵押给了宋某某呀。”我说“那可不行,你把电话给了宋某某呀。”之后宋某某接过电话对我说:“这2000元是还几次来皋落找他的车钱,我先给他垫上了,等他把钱给了我我就把车还给他。”我说:“你们这事我不管!”之后我就挂了电话,后来他们之间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也不知道袁某甲被殴打的情况,他被打时我不在场,从那件事情至今我都没再见过袁某甲,也不知道袁某甲当时被打成了什么样子。14、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下午,袁某甲独自一人来我家张口就问我借2000元钱,我告他当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袁某甲听了转身就往外走,我也紧跟着他往大门口走,出了街门后我看见我们村的李某甲、宋某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光头男子在一辆越野车跟前站着,车里面还坐着一个人,但那个人始终没有下车。我跟他们说了句“我可没有钱借给他啊”。后来李某甲和那名光头男子一直催促袁某甲再到其他地方借钱,宋某某当时一句话也没有说,袁某甲当时蹲在地上也不说话,期间那名光头男子还一边催促袁某甲一边推搡过他几下,但是没有打过他,只是催他赶紧想办法借钱。过了大概二十来分钟,袁某甲给他哥哥打了个电话,李某甲他们就开车拉着袁某甲走了,事后再也没有去过我家。当天晚上我吃了饭去我们村的李某丙家串门,看见袁某甲也在李某丙家,袁某甲告诉我李某甲他们逼着他四处借钱,后来他领着李某甲他们来了李某丙家,但李某丙也没有借钱给他。李某丙后来告诉我袁某甲确实是向他借钱来,但他担心袁某甲还不了他,就让袁某甲将他的农用车开过来作抵押,但因为当天下了雪,农用车开不过来,因此李某丙也没有敢把钱借给袁某甲。后来李某甲他们让袁某甲打了个欠条才走了,当晚袁某甲就在李某丙家住了一晚上,我还给袁某甲买了点方便面等食物,第二天袁某甲就走了。我听袁某甲大概跟我说过一些欠李某甲钱的原因,好像是袁某甲在李某甲煤场住的时候,李某甲煤场丢了一些电缆线,后来李某甲就让袁某甲赔她,李某甲就逼着袁某甲打了个十万元的欠条,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听李某丙说那名光头男子在李某丙家还用火柱打了袁某甲几下,但我没有亲眼看到过。李某丙跟我是同学,也是我们穆家会村的人,他在十几年前就瘫痪了,去年六、七月份就因病死亡了。1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上午九时许,我正在家中休息,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拉她去趟皋落,我就答应了。我驾驶着黑色力帆轿车到西海湾小区接上李某甲,后李某甲让我又去接了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是在赵壁村上面方向的一个村接的,另一名男子我记不清是在哪接的。在李某甲的指引下,我们来到了昔阳县碧霞观林场青沙岩林区的一户人家。李某甲和那两名男子下车后就朝那户人家走去,我也就跟随着他们。李某甲走到院子时正好碰到一老汉,李某甲就问该老汉他的儿子是否在家,那老汉说“不在,你们找找吧。”和李某甲一起来的那两名男子就去家里找寻但并没有找见要找的人,李某甲等人又出来和老汉说一些还钱的事情,后该老汉说了一句脏话,李某甲、那两名男子就和该老年男子就吵起来了并且推打了两下。大概一二分钟后,该老汉的两个儿子不知从什么地方也陆续跑了出来。当时我看见先跑出来的那个儿子手里拿着一根一米左右的木棒,后跑出来那个儿子手里是否拿着工具我记不清了。我看到情况不对怕挨了打就跑出去开上我的车往山下走,走了大概一百米就停了车,我朝李某甲他们发生打斗的地方看了看不打了,我就开上车返了回去。我下车后,看到双方都不打了,李某甲头上流着血躺在地上,和李某甲一起来的那两名男子扶着她并且捂着她头部。她们说已经打了120和110了,我就给他们说“你们在这里守着,我开车去大马路上等着120和110,这地方他们不一定能找见。”之后我就开着车下了山在马路上等着,等我看到120和110的车后将李某甲受伤的地方告诉他们,我就直接回了县城。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李某甲也没再联系过我,那次去皋落的车钱也一直没给我。我不认识和李某甲一起来的那两名男子,只是记得他们一高一低,都是中等身材,其他我不记得了。除这次外,我还同李某甲来过昔阳县碧霞观林场青沙岩林区的这户人家,每次都是李某甲租我的车来的这户人家找人,但是没找见人就走了。1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我与李某甲等人将袁某甲带到厚庄村附近的一个垃圾场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其还钱,但我并没有参与殴打袁某甲。到了垃圾场后那名光头男子先是用拳头杵了袁某甲几下,又从车上拿来一根铁球把朝袁某甲的腿打了几下把袁某甲打倒在地。后来他们让袁某甲到穆家会村找熟人借钱但是没借下。在李某丙家时那名光头男子还用李某丙家的火炉盖和火柱吓唬过袁某甲但没有打他。后来李某甲见袁某甲借不下钱便让他打了个条,内容不清楚,袁某甲还给其打了个2000元车钱的欠条。17、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从2011年冬天起,袁某甲一直在我个人煤场看门。2012年6月9日上午,我煤场的电缆线丢失,第二天袁某甲主动给我打下欠条,并且在欠条上补上“原因是在煤场看门把电缆线丢失了,借此凭据”。2012年12月16日,我和宋某某打了个银灰色出租车去找袁某甲,出租车司机我不认识,当时袁某甲到穆家会借钱,但未借下,袁某甲便又给我打了个借条,还给宋某某打了个两千块钱的欠条。几天后,我又去车寺村找袁某甲,袁某甲说分开给我钱,第二天给我五万,第三天给我五万。后来袁某甲报案,皋落派出所将我叫到一起协商,双方写了协议书,要求双方不得因此事发生冲突。后来我又找了几次袁某甲,但未打过袁某甲,也未让别人打过袁某甲。2014年1月30日上午十点多,我和李某乙、赵某甲、一名出租车司机到了皋落镇车寺村袁某甲家要欠款。进去之后袁某乙和李某乙、赵某甲发生冲突并互相揪扯在一起。袁某甲、袁某丙突然也手拿镐把从屋里出来,袁某丙举着镐把朝赵某甲的背部就打过去,袁某甲也举着镐把打了我的背部,我下意识的护脑袋,袁某甲拿着镐把朝我手捂脑袋的地方打去,正好打在我的左手上,后来袁某甲又拿镐把朝我脑部右上方打了一下,之后我便晕了过去。袁某乙和袁某丙没有打我,只有袁某甲拿镐把打我的背部、左手背部、头部、右肩部,我这些部位都受伤了。18、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8、9日上午李某甲发现其个人煤场丢了电缆线,李某甲说与我有关系,第二天晚上李某甲带一女两男往我要钱,逼着我写下欠条,欠条内容是“电缆线折合人民币十万元,袁某甲欠穆家会村李某甲”,欠条上签的我的名字“袁某甲”。2012年12月21、22日,李某甲带着三名男子将我从车寺村拉到往后庄走的垃圾场,光头男子对我进行殴打和威胁,后来我去李某丙家借钱,没有借下,李某甲逼着我写三天内让我弄五万,后我就给李某甲打下个还款日期的条,并给宋某某打了两千元的条。2014年1月30日上午10时多,李某甲带两名男子去我家找我要钱,期间和我父亲发生争执,我见状后从西房的墙后拿起一根木棒打高个男子,第一下没打到,但是打在了旁边站着的李某甲,好像打在了背部或者胳膊上。当天我确实打过李某甲,但我记得当时就用那根木棒打了李某甲一下,打在什么地方我也记不清楚了,至于怎么会一棒子打下那么多伤,我也解释不上来。我当时没有说要打死李某甲之类的话,当时袁某乙没有打李某甲,袁某丙没有打高个男子和李某甲。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袁某甲均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围绕指控犯罪事实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该系列证据并与被告人的法庭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之犯罪事实存在。故对公诉机关以上所举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到其家中索要看管煤场丢失电缆线“欠款”时用木棒打伤被害人李某甲的头面部,致被害人李某甲构成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袁某甲致伤李某甲的木棒上无李某甲的血迹,缺乏相应证据;被害人李某甲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过程中受的伤,故被害人在此案中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袁某甲指认涉案扣押的木棒是其所用的作案工具,另外被告人袁某甲在审理阶段也承认是其用此木棒致伤被害人李某甲,故对被告人袁某甲的辩护人所提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李某甲因被告人袁某甲为其看管煤场时丢失电缆线一事本应经相关部门解决,但其几次召集他人私下找被告人袁某甲索要,对此伤害的发生被害人李某甲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袁某甲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害人李某甲在此案中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袁某甲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依法应予没收。被告人袁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于被告人袁某甲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青审 判 员  王少珺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