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号红星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西路。申请执行人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1164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