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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26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柳丕乾申请执行张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丕乾,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26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柳丕乾,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扎哈卓尔煤业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柳丕乾申请执行张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霍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581执26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柳丕乾,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扎哈卓尔煤业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柳丕乾申请执行张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霍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斯日古楞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阿古达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