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与被告五大连池合兴生态有机矿泉农业专业合作社、杨洪军、梁波、梁才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五大连池合兴生态有机矿泉农业专业合作社,杨洪军,梁波,梁才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722号原告五大连池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镇。法定代表人高晓光,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岩,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五大连池合兴生态有机矿泉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立柱,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杨洪军,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梁波,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梁才,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与被告五大连池合兴生态有机矿泉农业专业合作社、杨洪军、梁波、梁才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大连池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