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闻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武刚与被告徐文俊、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徐文莲、王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刚,徐文俊,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徐文莲,王景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武刚,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文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许喜良,清算组组长。被告徐文莲,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景坤,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刚与被告徐文俊、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徐文莲、王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文俊、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徐文莲、王景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刚撤回对被告徐文俊、闻喜县宏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徐文莲、王景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刚负担。审 判 长  葛晓霞审 判 员  柳姣琴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