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97号申请人:王萍萍。委托代理人:李中钧,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65号1401、1402、1403室。代表人:韩进根,经理。委托代理人:乐绍寅,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04月0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萍萍与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韦卿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王萍萍与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04月07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萍萍理赔款29000元,于2016年05月1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韦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