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杨昊辰等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杨昊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特1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号494室。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吕欣磊,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杨昊辰。申请人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昊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钟楼仲裁委)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4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杨昊辰向钟楼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三快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606.8元,代通知金6303.4元。钟楼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三快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单方解除与杨昊辰的劳动合同,但并未履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等程序性义务,故三快公司的该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遂认定三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支持杨昊辰要求三快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并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450号仲裁裁决,裁决三快公司支付杨昊辰经济补偿金11770元。该仲裁裁决同时注明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三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杨昊辰因多次作出虚假拜访、恶意欺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美团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三快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15年12月7日向杨昊辰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三快公司与杨昊辰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三快公司在与杨昊辰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通知了三快公司所在地的工会,仲裁裁决以三快公司事先未履行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为由,认定三快公司与杨昊辰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系严重的对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45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杨昊辰答辩称:我并没有虚假拜访或恶意欺骗,三快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三快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工会人员找我谈话,也没有提前通知。仲裁裁决并无不当,不应撤销。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三快公司为证明其请求,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及顺丰速运快递单各一份,证明三快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工会报告与员工杨昊辰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被申请人杨昊辰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本案所涉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450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三快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应围绕法定事由提出具体主张,但其申请撤销的理由是认为该裁决作出后三快公司将与杨昊辰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了工会,即出现了新的事实,而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应由仲裁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立评判,法院不应予以理涉。因此,三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三快公司要求撤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45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三快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力代理审判员 杨敏代理审判员 钱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