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被执行人时某某,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的(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0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案件款55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受偿案件款5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23执144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