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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洪丽与王晓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丽,王晓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丽,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晓影,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洪丽与被执行人王晓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5.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即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性收入及房产,本院及时采取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1.5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