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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文江亚与被告刘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江亚,刘建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642号原告文江亚,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立,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江亚与被告刘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江亚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江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江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文江亚负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