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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莫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35号原告莫某,女,壮族。被告罗某,男,壮族。莫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5年3月25日以其已经与被告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韦绍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