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莫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35号原告莫某,女,壮族。被告罗某,男,壮族。莫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5年3月25日以其已经与被告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韦绍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