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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冯玉芹与刘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芹,刘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玉芹。被执行人刘伟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玉芹与被执行人刘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伟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玉芹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伟龙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信息,且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村民委员会的各种福利、待遇3万元,届时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取,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冯玉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闻 娣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