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贻文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6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住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于2015年10月11日被羁押,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8日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9日,被告人李某甲向犯罪嫌疑人杨优良(另案处理)以每张25元或35元的价格购买了18张伪造的“2015NBA国际系列赛深圳站”比赛门票(以下简称NBA比赛门票),随后在互联网的“58同城”网页上发布信息称其有两张“NBA比赛门票”愿意出售,并留有其联系方式。2015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深圳北站西广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2张。2015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龙华新区深圳北站西广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高某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2张。2015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金民大厦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程某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1张。2015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龙华新区深圳北站东广场旁民塘路附近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蓝某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2张。2015年10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龙华新区龙华线深圳北站地铁站D出口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乙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1张。2015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福田区会展中心地铁站A1出口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丙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2张。2015年10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福田区会展中心地铁站A1出口附近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崔某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2张。2015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福田区福田地铁站1号出口附近以16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2张。2015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深圳北站东广场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陆某贩卖伪造的“NBA比赛门票”2张。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并从李某甲身上缴获尚未卖出的伪造的“NBA比赛门票”2张及作案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1600元(已发还给陆大永)。经鉴定:缴获的15张“NBA比赛门票”均为伪造。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后已赔偿被害人蓝某、李某乙、崔某等多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二、扣押的假工作证件一张、手机一部及涉案假门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为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霞(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