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008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江苏元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威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肖顺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元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威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肖顺高,孙勇,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869-3号原告江苏元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威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顺高,居民。被告孙勇,居民。被告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创业大道路西。法定代表人孙海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元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肖顺高、孙勇、建湖县宝鼎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元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元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51元,减半收取1402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25.5元,由原告江苏元基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祁建领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