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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耿丽静与田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丽静,田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22号申请人耿丽静。被申请人田伟光。耿丽静申请执行田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