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路达市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路达市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宋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467号原告青岛路达市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元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国忠,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路达市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路达市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