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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詹清润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2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上饶。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詹某从网上购买打印机、打印纸、电脑等工具,自行制作假发票,或从网上购买假发票后,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他人出售并从中牟利。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詹某共计非法制造发票60余份,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约300份,获利约人民币12000元。2015年12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詹某住处将其抓获,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1台、打印机3台、手机5部、打印纸16张、快递单42张、疑似假发票496份。经鉴定,被扣押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等409份发票系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扣押的假发票、电脑主机、打印机一台、手机等物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鉴于被告人詹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6]113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詹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三台、手机五部、打印纸十六张、快递单四十二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雄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