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0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刚与被告赵永强、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赵XX,赵永强X,杨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07-2号原告赵永刚赵XX,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又一村,身份号码612723198112220011。被告赵永强X,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赵石尧上巷,身份号码612723197803010019。被告杨琴,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又一村,身份号码612723198101100022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刚赵XX与被告赵永强X、杨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琴XX所有的工资及其他银行账户、股金,赵永强X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刚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琴XX的工资及其他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告赵永强X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二、杨琴XX负责、赵永强X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杨琴XX、赵永强X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杨琴XX、赵永强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杨琴、赵永强X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杨琴XX、赵永强X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