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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冯小云诉冲晓庆、王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云,冲晓庆,王晓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3259号原告冯小云,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龙亭,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飞,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冲晓庆,女,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晓星,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冯小云与被告冲晓庆、王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花新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小云的委托代理人张龙亭、滕飞、被告王晓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冲晓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冯小云诉称:2015年5月17日,被告冲晓庆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王晓星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拒不按期偿还。现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1650元。被告冲晓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被告王晓星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诉讼基本属实,我担保被告冲晓庆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还,冲晓庆曾将黄金手链一条抵押给原告。现愿意督促冲晓庆尽快偿还,我本人也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明确约定,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由被告王晓星担保,被告冲晓庆向原告冯小云借款30000元,双方协商签订借据一份,借据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负担,被告冲晓庆又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认可收到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冲晓庆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王晓星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遂起诉本院。审理中,原告冯小云经本院释明,当庭主动放弃追偿利息1650元的请求,只要求二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双方协商签订的借据、被告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冲晓庆由被告王晓星担保向原告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合同。该合同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冲晓庆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其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冯小云要求被告冲晓庆偿还借款30000元的主张,有双方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在卷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晓星的保证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王晓星依法应对被告冲晓庆的借款行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1650元,双方在协商签订的借据中并未明确协商约定利息,被告王晓星亦明确表示不承担利息,原告在庭审中主动表示不再追偿利息,此行为系原告对法律赋予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冲晓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冲晓庆偿还原告冯小云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付清;二、被告王晓星对被告冲晓庆应偿还的借款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冲晓庆、王晓星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