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林熙电缆销售部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林熙电缆销售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催9号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林熙电缆销售部,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5号1幢润泰市场C11-39-1。法定代表人张林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男,汉族,南京市雨花台区林熙电缆销售部法务,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1116120528096,票面金额472225元,付款人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林熙电缆销售部有权向付款人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林熙电缆销售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赵重菊审判员 胡腾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