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汤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对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汤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汤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汤某某的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汤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某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5)秀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一平审 判 员 涂光照代理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