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开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RZ11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使至开鲁县开鲁镇民族路与辽河大街交叉口处时,被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检验,尹某某血样检材中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血样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予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颖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