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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林正伟、黄敏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林正伟,黄敏娟,王宝贵,江云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5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谢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贤兵,该支行员工。被告:林正伟。被告:黄敏娟。被告:王宝贵。被告:江云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林正伟、黄敏娟、王宝贵、江云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林正伟、黄敏娟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3954.17、及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的罚息14625元、复利231.32元,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贷款清偿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以利息3954.17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二、判令被告王宝贵、江云来对上述款项在最高担保金额3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2日,被告林正伟因购材料所需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申请贷款250000元,被告黄敏娟作为配偶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中亲笔签名,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林正伟、王宝贵、江云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林正伟提供250000元的借款额度,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执行年利率为7.8%,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1.7%。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11.7%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王宝贵、江云来为被告林正伟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债务最高余额为350000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保证人之间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告林正伟发放贷款250000元。被告林正伟在借款期限内归还了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此后的利息3954.17元及借款本金250000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保证人王宝贵、江云来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正伟、黄敏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3954.17元,并支付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3954.17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王宝贵、江云来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3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被告林正伟、黄敏娟、王宝贵、江云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33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