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贺冬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贺冬火,孙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9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395986-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联丰村。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冬火,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孙世德,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冬火、孙世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冬火、孙世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赛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款299992元及违约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5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