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9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嘎琼与桑培顿珠、塔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琼,桑培顿珠,塔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9民初30号原告嘎琼,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被告桑培顿珠,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被告塔桑,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本院审理原告嘎琼与被告桑培顿珠、塔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嘎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嘎琼的民间借贷纠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25元,减半后收取122.12元,由原告嘎琼自行承担。审判员 强巴德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巴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