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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波与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377号原告杨波。被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邹平鲁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杰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