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160号之一原告周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何晓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