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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160号之一原告周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何晓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