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吕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336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朱某甲,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2014年农历腊月八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儿子朱某乙,由于婚前相互了解太少,导致婚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合,被告酗酒成性,经常酒后无故找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返还陪嫁物品。被告朱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交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两份,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两份(复印件)。2、婚生儿子朱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复印件)。被告在举证期间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3年五、六月份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腊月十一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朱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正月初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维护家庭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韩振峰人民陪审员 马青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