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建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杨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715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赵静,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杨建辉,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思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