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常芝与宋杰、徐志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芝,宋杰,徐志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12号原告常芝。委托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晨,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杰。被告徐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芝与被告宋杰、徐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常芝负担。审 判 长 宋晶晶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人民陪审员 焦长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