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从星、刘文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从星,刘文义,郑雪萍,刘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178号申请执行人:方从星,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刘文义,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郑雪萍,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刘秋平,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方从星与被告刘文义、郑雪萍、刘秋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从星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义、郑雪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方从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秋平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财产保全费计人民币194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义、郑雪萍、刘秋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文义、郑雪萍、刘秋平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文义、郑雪萍、刘秋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文义有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浙J×××××玛莎拉蒂牌小型汽车、浙J×××××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另发现被执行人刘秋平和郑雪萍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于2016年2月24日对三被执行人的账户采取了人民币1019414元的额度冻结。但被执行人刘秋平在银行存款余额仅为人民币5846元,被执行人郑雪萍在银行存款余额仅为人民币3730元,目前暂不宜扣划。再发现被执行人刘文义所有的坐落在绍兴市柯桥区瓜渚风情35幢123室、35幢126室、35幢125室、35幢223室、35幢124室、36幢127室、36幢128室的房产共七处,已由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方从星的申请依法予以财产保全时查封,因本院系轮候查封且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他人,抵押价值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