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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436号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王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延。被告焦作市城市管理局。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