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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桂香与李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香,李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334号原告:王桂香,女,汉族,1962年10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李振江,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香诉被告李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桂香于2016年4月6日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