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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酒泉市西域阳光小贷公司与马长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保7-2号申请人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马长云本院受理申请人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长云财产保全一案,案外人白建贵自愿以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塔支行账户存款作为担保。为了使担保财产不被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白建贵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