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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与王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王晓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4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负责人李正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诉被告王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以王晓红已经履行交还房屋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姝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