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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8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长沙威瑟斯邦建材有限公司、谭滔、江蔚、段小玲、文慧全、黄健、冯铁芳、邵波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长沙威瑟斯邦建材有限公司,谭滔,江蔚,段小玲,文慧全,黄健,冯铁芳,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8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被执行人长沙威瑟斯邦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滔。被执行人江蔚。被执行人段小玲。被执行人文慧全。被执行人黄健。被执行人冯铁芳。被执行人邵波。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中,查封了谭滔、段小玲名下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请求本院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段小玲名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心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