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沈仲福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仲福,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444号原告:沈仲福。被告: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仲福诉被告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剑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