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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高忠华与被告赵延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华,赵延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147号原告高忠华,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安家坪村村民。被告赵延红,男,47岁,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华与被告赵延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忠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忠华请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忠华负担。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