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XX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7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上诉人XX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3民初74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XX称:上诉人自上次起诉撤诉后即被赶出家门,属新情况,不受6个月内不可起诉规定的约束。请求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6年2月2日第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予以准许。2016年3月2日又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上诉至本院请求受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