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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合山头砖瓦厂与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合山头砖瓦厂,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054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合山头砖瓦厂,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合山头村。负责人朱炳松,系该厂厂长。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青春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长征,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合山头砖瓦厂与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合山头砖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合山头砖瓦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合山头砖瓦厂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