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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侯某某抚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侯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622民初289号原告:候某某,现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李蔓溪,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住所地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藏莉,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住所地白山市。被告:侯某某,住所地靖宇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侯某某每月给付原告候某某抚养费600元,每月18日将该款项汇入原告母亲王春霜账户:农村信用社×××。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茹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